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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烧鸡被判刑十个月
韩伊兵说,事发后,于某要求赔偿30万元,韩伊兵自觉委屈不愿赔偿,于某就在半年之后做了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韩伊兵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批捕。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害人于某酒后到伊川县水寨镇商品街的利康烤卤店购买烧鸡及鸡爪,一共74元钱,因于某要求少结账4元钱,而与该店店员韩伊兵发生争执,期间于某曾进入柜台内与韩伊兵发生语言冲突,并辱骂韩伊兵,冲突期间,韩伊兵朝于某后面打了两下,后于某又与韩伊兵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于某倒地致左膝盖受伤,经医院诊断系左侧粉碎性髌骨骨折,经鉴定,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伊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随后,韩伊兵提起上诉,“他冲过来要打我,不知道怎么就绊倒了,他倒地以后我才打了他两下,一下没打到,另一下被他胳膊挡住,打到了他的胳膊,他是腿部受伤,我没打他的腿部。”
韩伊兵称,根据判决书中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21时25分01秒左右,二人在烤卤店外面发生打架,双方均动手击打对方,被告人韩伊兵边打边退,打斗中于某倒地。
韩伊兵表示,“没有证明是我把他的腿弄伤的,打架时都是用手,很难用手把腿膝盖打骨折,是他摔倒碰骨折的。”
2021年3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店员:该目送抢东西的人离开吗?
老板:谁付烧鸡钱?
2021年5月8日,服刑10个月后,韩伊兵从河南省伊川县看守所被释放。
因为韩伊兵的事发,父亲无心再外出打工,母亲常常以泪洗面,韩伊兵说,在监狱的10个月中,他每天都在想一个问题,“不知道以后该怎么做,难道抢我东西,不该追出去吗,难道还要目送抢东西的人离开吗?他先打的村干部,他没有任何错吗,我要为自己讨回清白。”
老板刘海民回忆了事发时的情况,当天,刘海民没有在店内,他接到韩伊兵的电话后来到店铺,“到现场后看到于某坐在地上,于某的家人打了韩伊兵。”
刘海民表示,被抢的烧鸡钱至今也没人给付,“我被抢的烧鸡钱总得有人给付吧?我是个外地人,在这里开店19年了,因为这个事也受到影响,当地人传我们因为一只烧鸡把人腿打折了,不知道怎么解释。”刘海民说,事发后,他也报了警,他认为,于某酒后到店里闹事,却没有得到任何处罚。
据刘海民介绍,事发时,韩伊兵站在便道牙边,于某冲过去要打他,便道牙有12厘米高,于某又是酒后,很可能被便道牙绊倒,“因为当时的监控没有拍到便道牙,关于于某是自己摔倒还是韩伊兵推打所致没有办法证实,这也是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点。”
刘海民说,韩伊兵工作很认真,从没有惹过事,事发后于某向韩伊兵要30万元的赔偿,韩伊兵家境不富裕,没有办法赔偿,被判刑10个月对韩伊兵打击非常大,他希望韩伊兵能继续回到烤卤店工作。
2021年5月11日,韩伊兵正式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或发回重审。韩伊兵在申诉书中写道:申诉申请人韩伊兵为了保护自己财产,面对不法攻击采取正当防卫,应当宣告无罪,请再审法院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决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面对冤屈,申诉人追求正义的决心不会停止,也早已经做好准备,在无罪宣告之前,将一步步申诉直到求得公正。
韩伊兵的辩护人石子强律师认为,本案是因被告人保护私有财产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韩伊兵追于某的目的是为拿回自己的财产,遭遇反抗可行使防卫权,其没有伤害于某的主观故意,不用承担刑责。
对于韩伊兵来说,他最大的困扰是面对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或自己的财产,如何界定正当防卫,对此,石律师认为,界定正当防卫的标准首先是合法行为对不法行为,也就是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基于保护防卫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防卫目的,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防卫,只要不超过限度标准,都属于正当防卫。
“于某在拿到退款后仍将烧鸡强行带走,已构成非法占有,面对这种典型的逞强耍横、寻衅滋事行为,韩伊兵先是求助村治保主任高某,随后于某与高某发生肢体冲突,此时于某已经由寻衅滋事行为涉嫌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韩伊兵追于某的目的是为了拿回烧鸡,遭遇反抗,可行使防卫权,韩伊兵没有伤害于某的主观故意,本案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和条件。”石子强律师认为,韩伊兵的案件是一个如何行使防卫权的尺度问题。
记者多次试图与于某取得联系,但于某电话均未接听。
据了解,目前,韩伊兵的申诉已经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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